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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产品标准化破题--华能贵诚发行平安资产支持证券

来源: 苏信理财 时间:2014-07-01

    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首次在上交所上市交易,其中就有信托的身影。

    在完成相关审批之后,总额为26.31亿元的“平安银行1号小额消费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在上交所发行,以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和受托机构。华能贵诚信托公司相关人士告诉记者,此次突破,不仅迈出了银行间债券市场与交易所债券市场互联互通的重要一步,更是实现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产品在交易所转让交易的标志性事件,也是信托公司作为发行人的信托产品首次现身上交所。
    
    信托公司上交所“首秀”
    
    之前,由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的相对割裂,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产品仅能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流通,交易不活跃,流动性较低。因此,这次以信托公司作为发行人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产品可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转让,业内人士认为是落实了国务院2013年8月“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优质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可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政策精神。

    资料显示,平安银行作为此次证券化发起机构将自身合法持有并可转让总额26.31亿元的小额消费贷款作为信托财产,交付给华能贵诚信托并设立“平安银行1号小额消费贷款资产证券化信托”。华能贵诚信托以此信托财产为支持发行金额为121100万元A级01档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AAA〈联合评级〉)、134100万元A级02档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AAA〈联合评级〉)以及7985.5239万元B级资产支持证券,在交易所市场簿记建档发行。具体实施中,华能贵诚信托作为发行人委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为本期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提供发行、登记托管和代理兑付服务,并在发行成功后申请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在上交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进行交易。

    据华能贵诚信托公司介绍,该产品发行是信托行业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重要发展。信托公司首次担任交易所债券市场交易品种的发行人,在产品设计、投资者管理、发行分销、登记托管、交易结算、信息披露等方面与相关机构协调配合,也是信托业进一步参与交易所资本市场的有益探索。
    
    标准化产品的创新尝试

    此次信托产品上市交易为信托公司迈入交易所市场积累了宝贵经验,同时也被业内视为开发标准化信托产品的创新之举。

    自2013年银监会“8号文”首次界定“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并限制银行理财资金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之后,一系列的监管政策均引导信托公司将开发标准化产品作为业务转型的重要方向,扩大标准化信托产品的发行规模也成为信托业界的共识。但是,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作为信托公司目前唯一可以发行的标准化产品,发行审批严格,市场规模较小,流动性缺乏。因此,新业务领域的开辟,使信托公司可以逐步摆脱对政府融资平台、房地产等高风险领域的高度依赖,有益于信托行业的健康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让,丰富了交易所市场的投资品种,满足了投资者对低风险金融产品的需求。据悉,共四类投资者可以进行投资,一是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二是这些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三是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四是净资产不低于100万元的非金融机构法人等。

    分析认为,信托产品的流动性一直是制约信托业发展的重要瓶颈。由于缺乏全国性的转让平台,信托产品的流动性较低,成为影响投资者投资的重要因素。此次投资者范围的扩大为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实现快速有效转让提供了基本的保障。以此为契机,信托公司也可以进一步发挥跨越资本市场、货币市场、产业市场的优势,探索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合作,为突破信托产品的流动性瓶颈开辟新的路径。
    
    信贷资产证券化空间有多大?

    作为项目的发起机构,平安银行称本次证券化项目属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信贷资产的资产证券化产品,是符合国务院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的创新型产品,并得到了监管机构的认可和支持。

    2013年8月28日,国务院召开的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议指出要在实行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规模,优质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可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加快银行资金周转的同时,为投资者提供更多选择。对于信托公司而言,在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核心要求是实现信贷资产所有权和风险的彻底隔离,而信托则是在此过程中法律关系最为清晰和明确,风险隔离最为彻底的业务模式。同时,如该项业务进入常规化,有利于拓宽信托作为投融资工具的应用范围,在巨大的市场需求刺激下将为信托公司开辟新的业务领域。但是信贷资产证券化是否成为信托公司一个持续的、长期盈利的专业化业务模式,还有待监管层政策的进一步推动。
    
    特殊目的信托

    从国际上通行的资产证券化基本渠道来看,证券化可以通过设立特殊目的信托(special purpose trust,SPT)和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company, SPC)的途径来完成。特殊目的信托,是将金融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可以从事信托营业的机构来解决不良资产的证券化问题。

    特殊目的信托的核心内容是信托法律关系,即发起人将基础资产委托给受托机构,成立信托关系,再由受托机构作为证券发行人,发行代表对基础资产享有按份权利的信托收益证书。根据信托的法律关系,发起人将基础资产信托于受托机构之后,这一资产的权利就转移到受托机构,发起人的债权人就不能对这部分资产主张权利,从而实现了证券化资产与发起人的破产风险相隔离的要求。

(来源:金融时报 胡萍) 
(hanb摘自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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